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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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共有三項規定,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申請交換的私有土地,在申請交換之前,應該先將地上的物件拆除,使其清空。然而,如果地上物的所有人願意將其贈與國有,並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則不受此限制。 2. 對於設定了他項權利的私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在申請交換之前應予塗銷,即取消他項權利的設定。然而,如果其他權利人同意在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取消原設定的他項權利,則不受此限制。 3. 對於被出租、被占用或存在爭議的私有土地及地上物,應在申請交換之前終止租約或排除相關糾紛情況。 以上是對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的釋義。資料來源可參考《九二一地震災區國土重劃條例》第四章及《臺灣地方法規資料庫》內的相關資料。 範例: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有土地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的所有者在申請交換之前應將地上的物件拆除。例如,A 先生擁有位於九二一地震災區的一塊私有土地,上面有一幢老舊建築物。當他申請交換土地時,根據該條規定,他必須先將該建築物拆除。 參考資料: -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有土地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7 條 -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土重劃條例》第四章 - 《臺灣地方法規資料庫》
- 地上物名詞
- 贈與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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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