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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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得單獨或合併申請交換,其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出具之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拆除證明。但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者免附。 四、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住宅之證明。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地籍圖謄本。 七、變更前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但土地登記(簿)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八、災前最近一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但土地登記(簿)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九、其他證明文件。
-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私有土地使用現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 3.依第二條第二項申請者,免附第一項第七款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
- 4.私有建築用地僅部分變更為非建築用地者,於申請交換前,應先按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完成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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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6條,申請人在申請交換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直轄市、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出具的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拆除證明。但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者免附。 4. 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住宅之證明。 5. 土地登記(簿)謄本。 6. 地籍圖謄本。 7. 變更前後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但土地登記(簿)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8. 災前最近一期土地公告現值證明。但土地登記(簿)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9. 其他證明文件。 此外,根據第2條第2項,申請書應詳細說明私有土地的使用現狀、其他設定的權利以及處理方式。 根據第3條,依照第2條第2項申請的申請人免附上變更後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證明。 最後,根據第4條,若私有建築用地僅部分變更為非建築用地,則在申請交換之前,應先完成按照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進行分割登記。 參考資料: 1.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2. 國土測繪圖書館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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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