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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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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5條是指在九二一地震災區進行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交換作業時需要遵循的步驟和程序。根據這項法規,執行機關在進行交換作業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告受理申請:執行機關需要公告接受申請,讓具有交換需求的土地所有者得以提出申請。 二、會勘:執行機關進行現場勘察,了解申請人所提出的交換需求以及現場情況。 三、審查:執行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申請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執行機關從國有土地中挑選出可以進行交換的土地。 五、計價:執行機關對交換土地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 六、造冊通知:執行機關將交換的土地情況進行記錄並通知相關當事人。 七、召開協調會:執行機關舉行協調會,讓交換雙方進行溝通和協商。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執行機關將交換的情況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進行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執行機關根據核定的結果進行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和相互點交等相關事項的辦理。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九二一地震災區國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5條的內容。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地震災區進行土地交換作業時,程序合法、公正且透明。根據這項法規,執行機關需要按照具體的步驟和程序進行交換作業,並且需要履行相關的記錄和通知義務。除此之外,這項法規還規定了交換作業中需考慮的因素,包括土地價值的計價和相關的協調會等。

  • 核定名詞
  • 土地分割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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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