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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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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原已建築使用:指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或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拆除者。 二、建築用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都市地區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三、非建築用地:前款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 四、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指與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市內,或同一縣之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內,屬未被占用及未出租,且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五、交換:指土地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4條,該條款對以下用詞進行了定義: 1. 原已建築使用:指在震災發生之前已經建築且使用至今,或原有的建築物因為震災而毀損或拆除。 2. 建築用地:指符合都市計畫範圍且依法可以建築使用的土地,也包括非都市地區中的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3. 非建築用地:排除了前述建築用地之外的土地。 4. 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指與申請交換的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市內,或者是同一縣內的同一或毗鄰鄉(鎮、市)範圍內,且該國有土地未被占用、未被出租,也沒有預定的使用目的。 5. 交換:指土地所有權的相互轉移。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之交換作業辦法》,當私有土地位於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之範圍內,且符合交換的條件時,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交換。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與鄰近的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進行交換,使得私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這種交換有助於實現災後重建的目標,並確保公共利益的保護。 例如,如果一個私有土地位於直轄市的範圍內,且與一塊符合條件的未使用且無預定用途的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毗鄰,那麼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與該國有土地進行交換,使得該私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這樣的交換將有助於災區的重建工作。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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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原已建築使用:指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或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拆除者。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