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執行機關辦理之相關作業,如有必要,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執行機關的身分,即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該機關負責辦理與土地交換相關的作業。如果有必要,該機關可以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相關事務。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未提及任何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