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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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根據本條例第36條第3項的定義,價值相當指以下情形之一: a. 辦理交換的私有土地價值介於國有土地價值的80%至120%之間,按照公告土地現值互相以現金補足其差額。 b. 依據前一條第2項但書辦理交換的私有土地價值未達到國有土地價值的80%,按照市價以現金補足其差額。 2. 申請交換的國私有土地以辦理交換登記時的土地登記簿面積為準。 3. 如果私有土地的價值高於國有土地的價值,但執行機關的預算不足,無法在當年度支付差價,則在獲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等待編列預算後再行支付,並且應該加計利息。 參考資料: 1.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2.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施行細則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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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