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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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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交換,指不動產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3條解釋說明了本辦法所謂的交換是指不動產所有權的相互轉移。根據該條規定,當兩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進行交換時,他們必須同時轉移各自不動產的所有權。交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透過第三方的處理,但交換必須是互相協商達成的協議,並以法律程序進行登記和轉移。例如,當兩個人擁有不同的房屋,並且他們達成協議互相交換房屋所有權,則根據本辦法,他們可以辦理這項交換。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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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交換,指不動產所有權之相互移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