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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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3條解釋說明了本辦法所謂的交換是指不動產所有權的相互轉移。根據該條規定,當兩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進行交換時,他們必須同時轉移各自不動產的所有權。交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透過第三方的處理,但交換必須是互相協商達成的協議,並以法律程序進行登記和轉移。例如,當兩個人擁有不同的房屋,並且他們達成協議互相交換房屋所有權,則根據本辦法,他們可以辦理這項交換。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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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