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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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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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指的執行機關是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這意味著在執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的過程中,相應的使用管理機關應該屬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分署。具體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該法條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指引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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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