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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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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