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5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辦理不動產交換的程序中應該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受理申請:執行機關應該接受申請人的交換申請。 二、會勘:執行機關進行實地勘查,評估交換的可行性。 三、審查:執行機關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符合交換條件和要求。 四、計價:執行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對不動產進行評估,計算出相應的價值。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執行機關通知申請人進行協商,討論並確定最終的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執行機關將最終交換方案層報財政部進行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根據財政部的核定結果,執行機關進行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的登記手續,並確保不動產的相互交換。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