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1條規定,此辦法是根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制定的。根據這個辦法,臺灣省政府的財產所有權可以轉移給國家,並且對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我找不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定。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法規
- 第八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