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4.14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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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依本辦法規定各機關(構)、學校應編造之財產移接清冊及移交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應辦理之登記作業,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4.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