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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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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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3條,臺灣省有財產可以依其性質區分為公用財產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和事業用財產。公務用財產是指供各機關、學校辦公作業和宿舍使用的財產。公共用財產是指直接供公共使用的財產。事業用財產是指供省營事業機構辦公作業和宿舍使用的財產,但對於以公司組織的省營事業而言,只指其股份。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 - 土地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日期: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 臺灣省政府功能調整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項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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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