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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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臺灣省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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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辦法所指的臺灣省有財產的範圍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和權利。 一、不動產指土地和建築改良物,例如土地、房屋等不可移動的財產。 二、動產指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和雜項設備等可移動的財產,例如機器、工具、車輛等。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例如股份證券、公司債券等可代表財產所有權的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的權利,例如地上使用權、抵押權等與財產相關的權益。 以上是對該辦法第2條的釋義,請參考相關法規及法律文件。
- 不動產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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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