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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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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由該機關、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原先由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的公共不動產,在移交給業務接管機關、學校時,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製一份移交清冊,並將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以及租賃契約書等相關文件附在清冊上。接管機關、學校則可以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的登記程序。辦理完成後,移交清冊將會被送交給省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4條》

  • 不動產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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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原為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