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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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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業務接管機關及前條臺灣省諮議會接管之公用不動產,財政部為整體規劃及統籌分配之需要,得報經行政院准變更為公用財產及由其他使用機關撥用。該業務接管機關及臺灣省諮議會應依核定結果編造清冊,移交撥用機關,由該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10條,業務接管機關與臺灣省諮議會接管的公用不動產,在整體規劃和統籌分配的需要下,財政部可以經行政院核准變更其性質為非公用財產,並將其撥用給其他使用機關。業務接管機關和臺灣省諮議會應根據核定結果編制清冊,將其移交給撥用機關,由該機關委託登記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10條

  • 第四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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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第四條業務接管機關及前條臺灣省諮議會接管之公用不動產,財政部為整體規劃及統籌分配之需要,得報經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