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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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臺灣省的不動產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移交,而被行政院核准讓其他機關使用的話,原管理機關(構)或學校就應該立即辦理移交給被撥用的機關。 範例:如果臺灣省政府擁有的某筆不動產在指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移交,而行政院決定將該不動產分配給其他機關使用,那麼原本負責管理該不動產的機關或學校應立即將該不動產移交給被撥用的機關。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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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