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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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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的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在移交給國產局後,管理機關應該編製移接清冊,並委託登記機關進行所有權移轉國有的登記。登記作業完成後,移接清冊則需呈報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參考資料: - 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2009年1月19日。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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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