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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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的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在移交給國產局後,管理機關應該編製移接清冊,並委託登記機關進行所有權移轉國有的登記。登記作業完成後,移接清冊則需呈報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參考資料: - 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2009年1月19日。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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