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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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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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 18 條,當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接管該財產的管理機關(構)及學校應根據移交清冊等文件,依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登帳和異動。該條規定目的在於確保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給國有機關後能夠正確登記和管理。
-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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