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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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17條規定了臺灣省有不動產移接清冊的格式,該格式可參考附表一。對於臺灣省有不動產以外的省有財產,移接清冊的格式則可參考附表二。如果登記機關發現臺灣省有不動產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則相關清冊的格式可參考附表三。 這個問題中提及的參考資料是「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它的第17條指出了臺灣省有不動產移接清冊的格式。根據這個法條,該清冊有三種不同的格式,分別適用於臺灣省有不動產、臺灣省有不動產以外的省有財產,以及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的臺灣省有不動產。根據這些格式,登記機關可以對相關的財產進行清冊管理。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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