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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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6條的規定,如果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在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被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違反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該機構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運動選手在申請商業代言活動時提供了虛偽的個人資料或違反了運動機構對商業代言的規定,該機構可以撤銷對他的同意。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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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