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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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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時,如果運動選手有下列情形之虞,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現行法規並未對此條款有特別的解釋,因此根據其文字表述和法律條文解釋的原則,可以理解為運動選手在申請商業代言時,如果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則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有權不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

  • 行政中立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序良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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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 5 條規定:「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