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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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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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時,如果運動選手有下列情形之虞,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現行法規並未對此條款有特別的解釋,因此根據其文字表述和法律條文解釋的原則,可以理解為運動選手在申請商業代言時,如果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則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有權不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
- 行政中立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序良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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