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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4.20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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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且任職於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之人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運動選手)。
  2. 前項所稱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所稱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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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應事先以書面向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
  2. 前項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指接受法人、行號、事業或團體邀請,為其代言、廣告或宣傳,或參加其他商業性公開活動。
  3.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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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仍應優先履行其對財政部及任職機構之各項義務,並應積極配合財政部與任職機構安排之各項練習、比賽及相關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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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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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廢止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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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運動選手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並應遵守任職機構之相關人事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4.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