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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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機構運動選手應事先以書面向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
- 2.前項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指接受法人、行號、事業或團體邀請,為其代言、廣告或宣傳,或參加其他商業性公開活動。
- 3.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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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3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必須事先以書面向任職的國營事業機構提出申請,并在取得書面同意后,才能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這表示運動選手在進行商業代言之前需要經過國營事業機構的審批和同意。 2. 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包括接受法人、行號、事業或團體的邀請,為其進行代言、廣告或宣傳,或參加其他商業性公開活動。 3. 關於申請書格式、申請程序、申請期程以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自行制定。這表示任職機構負責制定具體的申請流程和作業規定,并且可能根據具體情況訂定相對應的程序和期程。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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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