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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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且任職於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之人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運動選手)。
- 2.前項所稱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所稱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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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 2 條規定如下: 1. 適用對象為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分且任職於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之人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運動選手)。 這項規定適用於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並且具有公務員身分,同時在財政部所屬的國營事業機構中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可以參與商業代言活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辦理。 2. 前項所稱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所稱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根據這項規定,「國家代表隊」指的是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的國家代表隊。而「公務員身分」指的是符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的人員,這些人可以在具備相關資格的情況下擔任事業機構運動選手。 參考資料: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公務員服務法
- 第二條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法規
-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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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