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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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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一、特定體育團體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認可為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單項協會)遴選及培訓後,由中華奧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組團,代表國家參加下列國際綜合性賽會之代表隊: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四)世界運動會。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六)亞洲青年運動會。 (七)東亞青年運動會。 (八)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綜合性運動賽會。 二、單項協會依據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之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下列賽會之代表隊: (一)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二)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殘總)、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華智體協)依本辦法組團(隊),代表國家參加下列賽會之代表隊: (一)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三)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 (四)亞洲帕拉運動會。 (五)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國際性、區域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家代表隊的選拔與處理辦法中第2條分為三種情形: 一、特定體育團體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的體育團體遴選及培訓後,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各項國際綜合性賽會。這些賽會包括奧運、亞運、世大運、世界運動會、青奧、亞洲青年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以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可的綜合性運動賽會。 二、單項協會根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的規定,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各項運動錦標賽。這些運動錦標賽包括世界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亞洲正式單項運動錦標賽以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可的單項運動錦標賽。 三、由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根據本辦法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各項殘障者運動賽會。這些賽會包括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以及其他經教育部認可的國際性、區域性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 例如,國家代表隊認定及遴選辦法第1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家代表隊的組成方式,其中提到了在中華奧會認可為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單項協會遴選選手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奧運等賽會的情況。這里的單項協會需要經過中華奧會的認可,並且符合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的要求。 另外,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也提到了特定體育團體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國際單項運動組織正式會員之體育團體進行遴選及培訓,然後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大專體總或其他特定體育團體組團代表國家參加奧運等賽會。這裡的特定體育團體需經中華奧會認可,並且符合國際單項運動組織的要求。 以上資料參考了教育部網站的相關法規內容,根據法規的原文內容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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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國家代表隊,分為下列三種: 一、特定體育團體或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