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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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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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國家代表隊的成員,由遴選或者考試方式產生。 《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代表隊的教練、隊医、數據分析師等專業人員,由國家體育主管機關遴選或者聘用。 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家代表隊的教練和成員的選拔以及培訓和參賽的程序和要求的公平和透明。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21 條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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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