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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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之遴選及培訓單位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單項協會。 二、前條第三款: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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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3條,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的遴選及培訓單位可以是單項協會、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這表示在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的遴選和培訓過程中,單項協會以及相關的殘障、聽障和智障體育協會都有參與的權利和責任。 舉一個相關範例,如果某選手想要參加國家代表隊的游泳項目,那麼該選手的遴選及培訓單位可以是中華游泳協會。該協會將負責選拔和培訓這位選手,並提供相關的資源和設施,以幫助他們在國際比賽中代表國家出賽。這符合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3條中的條文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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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