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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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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遴選及培訓單位應依國際運動賽會競賽規定,訂定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二條第一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但參加下列賽會者,於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應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奧運、亞運: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審議通過。 (二)世大運: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二、第二條第二款代表隊:經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三、第二條第三款代表隊:經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審議通過,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4條,國家代表隊的教練與選手的選拔、培訓及參賽,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對於第二條第一款的代表隊,單項協會的選訓委員會應審議通過後報告本部備查。然而,參加奧運、亞運的選手,必須在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先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審議通過。參加世大運的選手則需送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2. 對於第二條第二款的代表隊,單項協會的選訓委員會應審議通過後報告本部備查。 3. 對於第二條第三款的代表隊,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應審議通過後報告本部備查。 根據以上法規釋義,國家代表隊的選拔、培訓及參賽程序需依循單項協會選訓委員會或相關單位的審議通過,並需向有關部門提交報告備查。根據具體資料中的情況,如果選手參賽屬於奧運、亞運或世大運的場合,則需經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或大專體總審議通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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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遴選及培訓單位應依國際運動賽會競賽規定,訂定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