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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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機構運動選手違反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七條規定,或有第六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者,任職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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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第8條,如果一名運動選手違反過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七條的規定,或者有第六條中所列的情況且被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那麼任職機構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懲處。此外,如果因此行為導致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受到損害,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也有權要求運動選手賠償。 作為範例,根據財政部的官方網站,2020年時,財政部所屬的一家國營事業機構的一位運動選手違反了商業代言辦法中的第四條,此條規定了運動選手在代言活動中應該遵守的規範。該國營事業機構經過內部的審查程序後,決定對該選手進行懲處,並要求其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害。
- 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七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懲處名詞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6 條條文
- 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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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