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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銀行法93農業銀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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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93 條授權農業銀行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並辦理農民家計金融業務,是農村資金下沉的法律基礎。

Q · 我在農會辦的貸款,錢其實是誰的?

可能來自農業金融體系,農會只是末端窗口

依銀行法第 93 條,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並供應農業信用、辦理農民家計金融業務。也就是說,農會信用部在地吸收存款、依規定轉存上層的全國農業金庫,再由體系調度資金放款給農民。你在農會貸到的款,源頭可能來自整個農業金融體系,農會是最後接觸你的那個通路窗口,而非唯一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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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個獨特的現象:最了解農民信用狀況的不是銀行,是遍佈各鄉鎮的農會信用部。它們知道誰家的稻田今年歉收、誰家的兒子從都市回來接手、誰家的漁船貸款還得不錯。但農會信用部規模小、不能發金融債券、不能做跨區業務。農業銀行規模大、資金多、有發債權,但離農村太遠。這條就是把兩者綁在一起:農業銀行可以「透過農會組織」伸進農村毛細血管,用農會當通路吸收農村資金,也用農會當通路發放農業信用和農民家計貸款。你以為你在農會貸的款是農會的錢,很可能實際上是從農業銀行流過來的。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93 條為農業銀行業務之授權規範,明定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並供應農業信用、辦理農民家計金融業務,構成台灣農村金融資金由都市流向鄉鎮毛細血管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農業銀行和農會信用部的資金怎麼流動?

簡單說是「農會吸存、上繳體系、再分配放款」。農會信用部在地吸收存款,依農業金融法規定一定比例轉存到上層的全國農業金庫;全國農業金庫再調度給需要資金的農會和農業金融機構放款給農民。本條是這個體系的法律起點,後續透過民國 92 年制定的農業金融法建構出完整架構。

Q2農民家計金融業務是什麼?我不是農民能用嗎?

指農民家庭生活所需的金融服務,例如農民子女教育貸款、農村住宅貸款、生活週轉金等,給農民及其家庭成員使用,一般非農身份不能用。但從農青年、返鄉務農二代、設立農業公司的經營者可能符合條件,須先取得農保身份或農民證明。

Q3銀行法第 93 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農業銀行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並辦理農民家計金融業務,是台灣農村金融資金由都市下沉到鄉鎮的法律基礎。

Q4銀行法第 93 條是什麼?

授權農業銀行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與農民家計金融業務,是農村資金下沉的法律基礎。

Q5農業信用和農民家計金融業務差在哪?

農業信用支應生產經營週轉;家計金融支應農家生活所需(教育、住宅、生活週轉),配合收成節奏。

Q6什麼是農會信用部?

農會依農會法設立辦理存放款的部門,是農村末端金融據點,資金調度與農業金融體系連動。

Q7全國農業金庫扮演什麼角色?

農會吸存後依規定轉存全國農業金庫,由它居中調度資金給需要放款的農業金融機構。

Q8怎麼向農會申請農業貸款?

確認農業身份 → 備齊經營與擔保文件 → 向在地農會信用部諮詢 → 送件審核 → 對保撥款。

Q9農會貸款還款怎麼算?

多配合收成週期而非固定月付,收成前週轉、收成後還款,部分政策性貸款有利率補貼。

Q10申請農業信用需要什麼條件?

通常需農保身份或農民證明;返鄉務農、農業公司經營者可申請相關資格認定。

Q11怎麼判斷我貸的款屬於農業金融體系?

看是否經農會信用部辦理、是否屬農業/家計用途,資金常由體系調度而非農會單一來源。

Q12農會信用部 vs 商業銀行 哪個適合農民?

農會懂在地、撥款快、還款配合收成;商業銀行規模大但缺在地連結。務農者多數情況農會較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農林中央金庫法・農業協同組合法(農協 JA 信用事業+農林中央金庫之農村金融供給體制)
韓國농업협동조합법(농협 단위조합 신용사업+농협은행 체제)
中國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供给体制)
法國Crédit Agricole(caisses régionales 透過地方合作金庫供給農村信用,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規範)
美國Farm Credit Act of 1971(Farm Credit System:合作社架構供給農業信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按照各地銀錢業習慣,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者,為錢莊。   在本法公佈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錢莊,其資本合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得改稱為銀行。

(0640624 全文修正)

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0420 全文修正)

凡按照各地銀錢業習慣,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者,為錢莊。   在本法公佈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錢莊,其資本合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得改稱為銀行。

(0640624 全文修正)

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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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93 條規定:「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