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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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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備。
  2. 2.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7條,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的信託資金前,應先將預定匯入的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並向財政部報請核備。此外,信託投資公司在進行信託投資資金匯入、孳息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結束時的資金本息匯出或轉讓,都需要向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以及相關法條項目的範例: 參考資料: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修正至2021年12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710014 範例: 根據第1條,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欲為一位外國人提供信託服務,該公司必須先編制業務計劃,明確記載該外國人預計匯入的資金總額以及投資途徑,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等待核准。 根據第2條,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辦理。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需將信託資金匯入公司,或者轉移利潤或孳息給相應的受益人,都需要向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另外,當信託契約結束時,若涉及資金本息匯出或轉讓,也需要經過該委員會的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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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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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