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銀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信託資金準備。
根據參考法條中的銀行法第110條,該條規定了信託投資公司應按照銀行法第103條的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信託資金準備。然而,在這些提供的文本中,並未提及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8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及其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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