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9條,該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列舉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包括辦理中、長期放款、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投資短期票券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業務。第二項則指出,由信託人指定用途的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需在信託契約中明確指定。最後,第三項提及在必要時,財政部經過與中央銀行的商議後,可以對第一項的信託資金的營運標準進行適當的限制。 例如,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進行投資上市股票的業務。這表示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買進上市股票,藉此取得相關股票的價值增長或股息收益。 參考資料: -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最近修訂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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