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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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 三、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放款、保證與投資業務授權額度之審定,及超過授權額度案件之核定事項。 五、高級職員任免之審定事項。 六、重要章則及契約之審定事項。 七、本條例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董事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彙報董事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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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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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審定名詞
- 任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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