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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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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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銀行條例第12條,交通銀行應設五位監察人,並組成監察人會,這些監察人由股東會中的股東選舉而來。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當選連任。 此外,交通銀行還需設置一名常駐監察人,這名常駐監察人由其他監察人互選產生,並擔任相同的任期。 根據上述資訊,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 交通銀行必須有五名監察人,這些監察人是由股東會的股東選舉產生的。 - 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當選連任。 - 交通銀行還需有一名常駐監察人,這名常駐監察人由其他監察人互選而產生,並擔任相同的任期。 以上是根據北京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學院的"交通銀行條例"一文進行釋義所得出的結論。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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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