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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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 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 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 三、違背本條例及本行章則之檢舉事項。 四、依照法令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各款職權,監察人會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權常駐監察人;常駐監察人所作之處理事項,應彙報於監察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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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交通銀行條例第13條,監察人會的職權如下: 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 這裡指的是監察人會有權查核銀行的各項帳目,並定期檢查銀行的資產和負債情況。這是為了確保銀行的財務狀況的透明度和正確性。 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 監察人會有權審核銀行的年終決算事項。這是為了確保銀行的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三、違背本條例及本行章則之檢舉事項。 監察人會有權處理和調查違反交通銀行條例和本行章則的舉報事項。這是為了確保銀行的內部運作符合法律和規定。 四、依照法令及本行章程規定之其他事項。 在法律和交通銀行的章程規定下,監察人會有權處理其他相關事項。具體來說,可以是與銀行運作相關的其他任務。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交通銀行條例第13條,我們可以了解到監察人會擁有以上所描述的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對銀行帳目的查核和財務狀況的檢查,審核年終決算,調查違反法規的舉報事項,以及處理其他依法律和銀行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交通銀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70)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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