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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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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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銀行條例第4條,交通銀行的總管理處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且必要時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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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