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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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 二、主動參加創導性之投資。 三、輔導、協助授信與投資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四、辦理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五、辦理中、短期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以及收受存款、代人保管證券、票據與其他貴重物品。 六、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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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銀行條例第5條,交通銀行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1. 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 2. 主動參加創導性之投資。 3. 輔導、協助授信與投資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4. 辦理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5. 辦理中、短期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以及收受存款、代人保管證券、票據與其他貴重物品。 6. 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7.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參考資料: - 《交通銀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50001)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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