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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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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准者外,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及其股權,應於被投資事業營運正常時,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出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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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交通銀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交通銀行在進行創導性事業投資時,除非財政部核准,否則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的百分之五以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此條規定了對於投資金額的限制,並要求在被投資事業營運正常時,需經由本行董事會通過後方能出讓投資及其股權。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交通銀行在進行投資活動時能夠謹慎行事,避免投資過度造成風險。一個符合這一條規定的範例可能是,交通銀行淨值為1億元,某企業資本總額為5000萬元,根據本條規定,交通銀行在這個企業上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1億元的百分之五)以及1250萬元(5000萬元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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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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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銀行條例第 6 條規定:「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本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銀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