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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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對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中長期開發性之授信,不得少於其授信總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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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交通銀行條例第7條規定,交通銀行在對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進行中長期開發性的授信時,其授信總額不得少於該銀行總授信額的百分之七十。這表示交通銀行在進行此類授信時,需要確保授信額度的某個比例符合規定,以保證銀行資金能夠有效地支持這些中長期開發性項目。例如,如果交通銀行的總授信額度為100億,那麼根據本條例,他們對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的授信額度不得少於70億。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交通銀行在資金運用中能夠維護經濟的穩定發展,並支持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用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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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