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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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為籌措資金,得向國外借款及經財政部核准接受政府指定之基金存款與在國內外發行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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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銀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交通銀行作為一家銀行機構,為了籌措資金,可以進行兩種行為: 1. 向國外借款:交通銀行可以向國外借款,這意味著它可以向外國的金融機構、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借錢。然而,在進行此類借款之前,交通銀行需要獲得財政部的核准,以確保該借款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2. 接受政府指定之基金存款與在國內外發行金融債券:交通銀行可以接受政府指定的基金存款,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將一定的資金存入交通銀行。此外,交通銀行也可以在國內外發行金融債券,這些債券可以是公司債、政府債或其他金融工具,用於籌措資金。 舉例:交通銀行決定進行擴大業務的計劃,需要籌措大量的資金。根據條例,交通銀行可以向國外金融機構進行借款,或者向政府指定的基金存款中獲取必要的資金。此外,交通銀行還可以選擇在國內外市場發行金融債券,以吸引投資者購買這些債券,從而獲得更多的資金。這些行為都需要符合財政部的核准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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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