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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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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與董事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銀行條例第9條,該條例規定了交通銀行的董事組織和選任程序。根據本條例,交通銀行的董事會由股東會選任,且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還設置了七名常務董事,由所有董事互選產生。此外,常務董事中再由董事互選產生一位董事長,其任期與董事相同。 關於這一條法規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交通銀行的內部文件或相關公告。這些文件可能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會記錄、選舉結果等。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知交通銀行具體遵從本條例的情況,例如董事的選任過程、任期的執行以及常務董事和董事長的選舉過程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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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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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銀行條例第 9 條規定:「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銀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