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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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與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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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銀行條例第9條,該條例規定了交通銀行的董事組織和選任程序。根據本條例,交通銀行的董事會由股東會選任,且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還設置了七名常務董事,由所有董事互選產生。此外,常務董事中再由董事互選產生一位董事長,其任期與董事相同。 關於這一條法規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交通銀行的內部文件或相關公告。這些文件可能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會記錄、選舉結果等。根據這些資料,可以得知交通銀行具體遵從本條例的情況,例如董事的選任過程、任期的執行以及常務董事和董事長的選舉過程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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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