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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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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設立分支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4條,該銀行可以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立總管理處,並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這意味著中國農民銀行可以在該地區以及其他地方設立多個分支機構,以擴展其業務和服務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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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4 條規定:「本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設立分支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