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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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 三、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四、投資農業生產運銷事業。 五、辦理農業性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六、輔導協助其所授信或投資之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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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中國農民銀行條例第 5 條的規定,該行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1. 收受各種存款。 2. 辦理農業性放款及保證。 3. 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4. 投資農業生產運銷事業。 5. 辦理農業性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6. 輔導協助其所授信或投資之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7.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參考資料: -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 相關中央銀行指引或核准文件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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