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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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業務如左: 一、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國內外採購業務。 二、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貿易業務。 三、政府委託辦理之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人身保險業務。 四、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運輸、倉儲及專用碼頭業務。 五、依銀行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六、其他經政府指定、委託或特許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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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4條,中央信託局有以下業務: 1. 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國內外採購業務。 2. 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貿易業務。 3. 政府委託辦理之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人身保險業務。 4. 政府及公民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運輸、倉儲及專用碼頭業務。 5. 依銀行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6. 其他經政府指定、委託或特許辦理之業務。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中央信託局是一個由政府設立並負責處理各項委託業務的機構。根據第3款的說明,中央信託局可以經政府的核准,辦理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以及其他經核准的人身保險業務。這些業務包括政府委託辦理的相關保險事務。例如,中央信託局可能被委託處理政府公務人員保險計劃的運作,或是處理軍人保險相關的事務。這些業務的範圍及內容需要根據具體的法規內容進一步了解。 根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4條之一六,中央信託局還可以辦理其他政府指定、委託或特許的業務。這意味著中央信託局可以根據政府的指示或委託,執行其他不在條例中明確指定的業務。具體的業務內容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的法律法規以獲取準確的了解。 總結來說,根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4條,中央信託局的業務範圍涵蓋政府委託的國內外採購、貿易、各類保險業務、運輸、倉儲、碼頭業務,以及其他特許或委託的業務。這些業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瞭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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