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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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業務,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分別撥定基金,以獨立會計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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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5條的規定,中央信託局在處理前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業務時,應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並分別撥定基金,以獨立會計處理之。這表示中央信託局在執行這些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將相關的資金分開撥定,進行獨立的會計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中央信託局立法教育工作小組於2018年出版的《中央信託局法解釋》,中央信託局條例第5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中央信託局在處理前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業務時能夠有一個獨立的基金,以便進行獨立的會計處理,以確保這些業務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例如,中央信託局在處理第三款業務時可能需要撥定專門用於信託基金的資金,以確保對客戶的信託財產能夠有一個獨立的管理和處理系統。 此外,根據中央信託局法的修正草案,中央信託局在處理前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業務時需要遵守的法令可能包括《信託業法》、《信託投資及顧問法》等相關法規。這些法規對於信託業務的執行和管理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中央信託局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需要遵從這些法規的要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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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