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2 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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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該條規定明確指出,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進行撥款。根據該條款,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本來源是國家財政,並非由私人股東或其他機構提供。 在這個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提及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出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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