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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2 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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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該條規定明確指出,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進行撥款。根據該條款,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本來源是國家財政,並非由私人股東或其他機構提供。 在這個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提及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出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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