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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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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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規定:「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該條規定明確指出,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本是由國庫進行撥款。根據該條款,中國輸出入銀行的資本來源是國家財政,並非由私人股東或其他機構提供。 在這個參考資料中,並無具體提及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2 條,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舉出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
立法理由參照世界各國輸出入銀行多為國營之例(如美、日、韓等),明定中國輸出入銀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又中國輸出入銀行既無民股,其資本額須視實際需要調整,故於本條內不作硬性規定,俾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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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711 制定)
參照世界各國輸出入銀行多為國營之例(如美、日、韓等),明定中國輸出入銀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又中國輸出入銀行既無民股,其資本額須視實際需要調整,故於本條內不作硬性規定,俾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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