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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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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總行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這意味著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總部設在台灣,並且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具體的參考資料需要查閱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0670711 制定)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一、明定總行設立地點。   二、為配合拓展外銷業務需要,並便利與國內外金融同業聯繫合作,爰明定必要時得設立分支機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70711 制定)

一、明定總行設立地點。   二、為配合拓展外銷業務需要,並便利與國內外金融同業聯繫合作,爰明定必要時得設立分支機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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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規定:「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