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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3 條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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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總行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這意味著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總部設在台灣,並且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具體的參考資料需要查閱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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