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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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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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總行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這意味著中國輸出入銀行的總部設在台灣,並且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具體的參考資料需要查閱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670711 制定)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一、明定總行設立地點。 二、為配合拓展外銷業務需要,並便利與國內外金融同業聯繫合作,爰明定必要時得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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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711 制定)
一、明定總行設立地點。 二、為配合拓展外銷業務需要,並便利與國內外金融同業聯繫合作,爰明定必要時得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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