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合作金庫,每年度營業所得純益,除彌補虧損及提付股息外,如有盈餘,應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為特別準備金,其餘為職員獎勵金,其數額不得超過全數薪給四分之一。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21條的規定,各級合作金庫在每年度的營業所得純益中,除了彌補虧損和提付股息之外,如果有盈餘,應該將百分之五十以上保留為公積金,百分之三十以上保留為特別準備金,其餘部分用於職員獎勵金,但不得超過全數薪給的四分之一。 參考法條:合作金庫條例 第21條 舉例:假設某合作金庫在一年度的營業所得純益為100萬元,則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21條的規定,至少有50萬元應保留為公積金,30萬元應保留為特別準備金,其餘20萬元可以用於職員獎勵金,但職員獎勵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全數薪給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該合作金庫全年度的薪水總額為80萬元,則職員獎勵金最高不得超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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