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金庫備案,並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報經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分金庫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20條,縣、市合作金庫在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需要草擬營業計劃和營業概算,並將其提交給所在省份的合作分金庫核轉至中央合作金庫進行備案。此外,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合作金庫還需要製作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並提交給所在省份的合作分金庫核轉至中央合作分金庫進行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管理辦法》,縣、市合作金庫需要提交的營業計劃應詳細列出未來一年內的營業目標、策略和措施,並包括預計的收入和支出預算。而營業概算則是指相關項目的大致估計。 至於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的內容,則需要根據會計法規定進行編製。這些報表和目錄需要詳細反映合作金庫在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狀況、業績表現以及資產和負債的狀況,以便供有關單位進行審核和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資料來源主要是根據合作金庫條例和合作金庫管理辦法。具體的提供營業計劃和營業報告的細節以及其所附帶內容的要求,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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