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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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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轉中央合作金庫備案,並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報經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分金庫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金庫條例第20條,縣、市合作金庫在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需要草擬營業計劃和營業概算,並將其提交給所在省份的合作分金庫核轉至中央合作金庫進行備案。此外,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合作金庫還需要製作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並提交給所在省份的合作分金庫核轉至中央合作分金庫進行備案。 根據《合作金庫管理辦法》,縣、市合作金庫需要提交的營業計劃應詳細列出未來一年內的營業目標、策略和措施,並包括預計的收入和支出預算。而營業概算則是指相關項目的大致估計。 至於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的內容,則需要根據會計法規定進行編製。這些報表和目錄需要詳細反映合作金庫在營業年度內的財務狀況、業績表現以及資產和負債的狀況,以便供有關單位進行審核和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資料來源主要是根據合作金庫條例和合作金庫管理辦法。具體的提供營業計劃和營業報告的細節以及其所附帶內容的要求,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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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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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金庫條例第 20 條規定:「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金庫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